(2017)鲁0125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端台等与李光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端台,王兰云,李光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2897号原告:李端台,男,195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兰云,女,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光华,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李端台、王兰云与被告李光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端台、王兰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端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光华清偿工程款11700元;2.诉讼费由李光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正月初七,李光华雇佣李端台、王兰云为其建筑钢结构房屋,二人为其投入工料建成房屋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1700元。因当时李光华说没有现金,为此给李端台、王兰云写欠款条一份。后二人多次向李光华索要工程款,李光华总是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李光华对清偿工程款完全无诚意,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李端台、王兰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光华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李端台、王兰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李端台、王兰云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初,李光华联系李端台在其住处建造钢结构房屋。李端台、王兰云按照李光华要求完成了钢结构房屋的建造,经双方结算,李光华尚欠李端台、王兰云工程款11700元。李光华为李端台、王兰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工程款11700元(壹万壹仟柒佰元),李光华,2017年7月7日”。后李端台、王兰云催要该款,李光华未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端台、王兰云按照约定为李光华建造钢结构房屋,李光华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该欠款经李端台、王兰云催要,李光华至今未支付,系违约行为,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李端台、王兰云要求李光华清偿建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端台、王兰云房屋欠款1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李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