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复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底国征、付亚奇与史丽丽、姜启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底国征,付亚奇,史丽丽,姜启生,郭全营,仝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复76号复议申请人:底国征,男,汉族,住尉氏县。复议申请人:付亚奇,男,汉族,住通许县。申请执行人:底国征,详情同上。申请执行人:付亚奇,详情同上。被执行人:史丽丽,女,汉族,住尉氏县。被执行人:姜启生,男,汉族,住开封县。被执行人:郭全营,男,汉族,住尉氏县。被执行人:仝国勇,男,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7)豫0223执异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称,一、(2016)尉证经字第154号公证书内容清楚、各项数字准确,不存在违法之处。二、公证书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请求本院撤销执行法院(2017)豫0223执异21号执行裁定,恢复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付亚奇、底国征申请执行史丽丽、郭全营、仝国勇、姜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启生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不予执行该案的执行依据,即(2016)尉证经字第154号公证书和(2016)尉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执行法院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豫022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以尉氏县公证处(2016)尉证经字第154号公证书确有错误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本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本案的执行依据即上述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底国征、付亚奇可就债权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底国征、付亚奇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任伟兵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