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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玉华与高延林、魏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华,高延林,魏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2276号原告:安玉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高延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魏国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安玉华与被告高延林、魏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玉华,被告高延林、魏国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8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从2017年8月21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高延林与魏国艳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为生意周转于2016年8月20日向安玉华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魏国艳给安玉华出具了欠条一枚。2016年8月21日,安玉华通过其姐姐安玉贤在延寿县××信镇邮政街支行将60000元现金汇入高延林账号为62×××77的帐户内。2016年12月1日,高延林与魏国艳在方正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夫妻债务未予分割。安玉华因多次向高延林、魏国艳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高延林、魏国艳承认原告安玉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高延林、魏国艳承认安玉华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延林、魏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共同偿还原告安玉华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800元(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自2017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被告高延林、魏国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綦恩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