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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州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福建武夷山陆地港进口木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兆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陆地港进口木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兆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4450号原告:福州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徐锦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东、张妙红,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武夷山陆地港进口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熊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华,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奇,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山陆地港进口木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兆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兆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兆奇的起诉。审判员  兰幼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