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镇森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镇森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94号罪犯吴镇森,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攸法刑初字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镇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吴镇森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镇森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吴镇森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镇森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吴镇森累计表扬6个。经湖南省娄底监狱三监区分析认为,罪犯吴镇森假释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云霄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吴镇森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30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对罪犯吴镇森假释的社会危害性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镇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镇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