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汪敏与程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敏,程敬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296号原告:汪敏,女,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程敬峰,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汪敏诉被告程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汪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