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小丽、吁凤莲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丽,吁凤莲,王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吁凤莲,女,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王和峰,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张小丽等申请王和峰劳动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彭劳人仲裁字【2017】4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吁凤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彭劳人仲裁字【2017】43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书记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