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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小丽、吁凤莲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丽,吁凤莲,王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吁凤莲,女,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王和峰,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张小丽等申请王和峰劳动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彭劳人仲裁字【2017】4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吁凤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彭劳人仲裁字【2017】43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书记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