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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迁安市迁安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与郭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迁安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郭山,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XXX,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东,该村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继印,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山,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第三人: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XX骄,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伯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郭山、第三人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XXX及委托代理人裴东、刘继印、被告郭山、第三人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迁安市迁安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所承包到期的44亩沙地;2、被告交纳承包费11580元;3、被告砍伐沙地上的杨树;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沙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20年。现合同已到期,要求被告返还承包的土地;给付2014年度承包费1930元;被告未栽植果树,属于违约,应补交1999至2003年度承包费9650元。郭山辩称,我承包的土地按照国家政策,已实行退耕还林,期限为50年,不同意返还土地,同意交纳2014年度承包费。第三人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述称,退耕还林合同是为了落实林业规划和林业政策而订立,土地期限是所涉土地退耕还林奖励的期限和林地规划的期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994年1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李惠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沙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44亩沙地发包给乙方;承包时间共20年,由199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止;承包费每五年9650元,承包费分四个阶段交纳,每次交清五年承包费9650元;乙方在承包的第一年必须在承包的沙地内自己投资栽植果树或植桑,果树品种,栽植标准,由甲方规定,果树更新间伐,须经甲方同意;以及其它事项。合同签订后,李惠进行经营。2002年3月21日,经原告同意,李惠将原承包合同转包给被告。后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被告承包的沙地实行退耕还林。2002年10月15日,被告(乙方)与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约定: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五十年不变,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确定发放林地权使用证,允许依法继承或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承承包。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村委会、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执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与李惠签订承包合同后,经原告同意,李惠又转包给被告,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月1日签订的沙地承包合同虽已到期,但被告根据国家政策又于2002年10月15日与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权五十年,该退耕还林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终止履行合同、返还土地,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度承包费193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未栽植果树属于违约情形,被告转包后,根据国家政策,对转包的土地实行退耕还林,被告并未存在违约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补交1999至2003年度承包费9650元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山给付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度承包费193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20元,被告郭山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立国审判员崔晓利审判员郑芝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