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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8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梁奎琳、蒋井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306执8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天印务有限公司、梁奎琳、蒋井英、梁清林、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6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2272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粤0306执845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