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宁津县瑞达机械有限公司、张晓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瑞达机械有限公司,张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75号申请人宁津县瑞达机械有限公司,住宁津县城北环路东首刘振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风忠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晓利,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甲方:宁津县瑞达机械有限公司乙方:张晓利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先行给付甲方贷款15万元(拾伍万元整),2018年2月10日前乙方给付甲方货款15万元(拾伍万元整),2018年5月1日前乙方给付甲方货款15万元(拾伍万元整),2018年10月1日前乙方给付甲方货款15万元(拾伍万元整),2019年5月1日前乙方给付甲方货款15万元(拾伍万元整)。乙方给付甲方75万元后(柒拾伍万元整)剩余货款甲方放弃追要,伺候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存档一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