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东奥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冠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岳桂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东奥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冠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岳桂兰,李富庆,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东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冠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桂兰,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富庆,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凯,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东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冠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岳桂兰、李富庆、李凯诉前财产保全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十堰冠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名称已变更,申请执行人又以变更后的新名称重新申请立案执行被受理,并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2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