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仲济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66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仲济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6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仲济兴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2,76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仲济兴主动将所欠物业费2,766.00元支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