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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仲从高与温州矿山井巷招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从高,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944号原告:仲从高,男,汉族,居民,住莱西市马连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志,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辉路。法定代表人:徐宝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仲从高与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提出申请鉴定,2017年9月19日原告收到鉴定意见书恢复审理。2017年10月25日,原告仲从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从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仲从高负担。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