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姚元林与刘宏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元林,刘宏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姚元林,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宏章,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元林与被执行人刘宏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姚元林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宏章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5执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