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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泽翠与巧家县蒙姑镇政府、李坤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翠,巧家县蒙姑镇政府,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胡泽翠,女,生于1980年4月1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巧家县蒙姑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文林。被申请执行人李坤,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及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泽翠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巧家县蒙姑镇政府及被执行人李坤主动缴纳了全部案款27302.45元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及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