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905号原告唐某某,男。被告唐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建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被告唐某某从原告唐某某处借走人民币77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10月25日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唐某某同意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77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80000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被告唐某某每月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35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唐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建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兰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