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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光江与夏津县金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江,夏津县金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803号申请人:潘光江被申请人:夏津县金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江诉被告夏津县金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光江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21255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光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津县金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125500元,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