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24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肖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肖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977号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6975667M),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542号。法定代表人:林岩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萍,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肖峰,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肖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永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