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某诉牛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生于1992年4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丈八寺镇韩家村,装修工,身份证号码:61042919920409XXXX。被执行人:牛某,女,生于1994年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丈八寺牛家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40201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韩某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牛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韩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78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张喜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