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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某诉牛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生于1992年4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丈八寺镇韩家村,装修工,身份证号码:61042919920409XXXX。被执行人:牛某,女,生于1994年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丈八寺牛家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40201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韩某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牛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韩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78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张喜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