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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邱随荣、张华与鄠邑区五竹镇东索村村民委员会暨第六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随荣,鄠邑区五竹镇东索村第六村民小组,鄠邑区五竹镇东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邱随荣,男性,汉族,1968年08月03日出生。被执行人:鄠邑区五竹镇东索村第六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鄠邑区五竹镇东索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海利,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邱随荣、张华与鄠邑区五竹镇东索村村民委员会暨第六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两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两申请执行人征地款29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00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鄠邑区五竹镇东索村村民委员会、鄠邑区五竹镇东索村第六村民小组存款3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