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莉莉与王海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莉,王海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6109号原告:陈莉莉,女,1991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郓城县诚信医院护士,住郓城县。被告:王海建,男,1968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袁庆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莉与被告王海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莉莉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莉撤回对被告王海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陈莉莉负担。审判员 杨万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欣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