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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凤华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华,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248号原告:刘凤华,住吉林市。被告:王XX,住德惠市。原告刘凤华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凤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月利2分)。2.诉讼费、邮寄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所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原告按照协议要求收回被告抵押的车辆时,发现被告抵押的车辆已被他人收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现因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使用56元返还原告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