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与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田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田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常毅,董事长。原审被告:田野,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上诉人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双钱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8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其提供的《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签订的正本,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管辖条款无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对需要根据某些证据材料作为确定管辖依据的,通常情形下采取形式审查,并不最终确定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其持有的合同文本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以目前的证据本院难以否定系争协议的真实,系争协议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系争协议中约定应向签订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