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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田丽琼、冉光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丽琼,冉光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田丽琼,女。被执行人:冉光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丽琼与被执行人冉光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并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2828执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