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安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执字第105-1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郭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俊 英审判员 郑 石 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秀 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