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何生、徐才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何生,徐才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文何生,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农民,住东乡县,被执行人徐才旺,男,194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农民,住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何生与被执行人徐才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65120.38元人民币及利息,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