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薛兵与王军、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兵,王军,刘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803号原告:薛兵,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店市。被告:王军,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山西省恒曲县。被告:刘旭,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兵与被告王军、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军、刘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兵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军、刘旭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