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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薛兵与王军、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兵,王军,刘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803号原告:薛兵,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店市。被告:王军,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山西省恒曲县。被告:刘旭,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兵与被告王军、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军、刘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兵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军、刘旭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