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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邢铁岗、王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铁岗,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67号申请执行人邢铁岗,男,汉族,1959年4月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乐,男,汉族,1967年06月13日出生,现住阜城县(河北亚欧石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邢铁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513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