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云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705号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寒,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云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晓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61424558。法定代表人张琼,经理。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云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云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云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