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116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某于2017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查证结果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杜某某申请撤销(2017)鄂0116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撤销(2017)鄂0116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