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市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市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滨河湾乐天马特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7390860X8(1-1)。法定代表人:朱文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淮河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907724689(1-1)。法定代表人:蒋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廷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豪廷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被上诉人申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豪廷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42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申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申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申源公司装修义务至今没有履行完毕,该项装修工程至今仍未完工。豪廷公司与申源公司签订的《巴厘岛假日酒店样板房装修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工程内容为:“一间样板房装饰施工,包括墙体改动,房间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齐全(电视机及洁具除外),达到可拎包入住的要求”;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样板房不低于三星级标准。然而申源公司装修的样板房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三星级酒店的标准施工。空调、热水器、浴缸、电话、床头灯、消防器材、各类酒店必备针织用品、排风系统、隔音或防噪音系统、防盗装置、智能进户门系统等附属配套设施设备至今没有安装到位或完成。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主观臆断申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继而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对豪廷酒店极不公平。申源公司至今没有提供验收报告及任何结算报告,并自行停止了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巴厘岛假日酒店样板房装修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装修工程评审达标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第十一条约定验收时低于三星标准的不进行综合评审,按工程量及用料估算造价的80%结算。现申源公司装修工程至今没有履行完毕,双方没有经过验收结算程序,依照合同约定,豪廷酒店没有付款义务。一审法院仅凭《巴厘岛假日酒店样板房装修合同》,判决豪廷酒店支付33000元装修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豪廷酒店收到的一审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1日,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审结本案,但一审法院超期审判,程序违法。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申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豪廷酒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申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豪庭酒店偿还工程欠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豪庭酒店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申源公司为豪廷酒店装修位于凤台巴厘岛假日酒店九楼样板房,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33000元,工期从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结束,并约定工程评审达标验收(双方约定的竣工评审验收:所有样板房竣工后,由豪廷酒店、监理单位、其他样板房施工方一起组成评审组,对所有样板房进行综合评审。低于三星标准的不进行综合评审,按工程量及用料估算造价的80%结算;凡达标的样板房一律进入综合评审)后一次性付清。后申源公司多次找到豪廷酒店索要工程款无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样板房已装修完毕,并交付豪廷酒店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样板房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申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交付豪廷酒店使用,但豪廷酒店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申源公司要求豪廷酒店支付装修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应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故法院对豪廷酒店主张工程未经过验收结算程序,没有付款义务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豪廷酒店辩称其已经支付申源公司5000元费用。由于其未能提供已经支付费用的相关依据,法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综上,豪廷酒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申源公司样板房装修费3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安徽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淮南市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修款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安徽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豪廷酒店提交了一组照片和一份公证书,证明豪廷酒店仍然没有使用,涉案的房屋处于停工状态。申源公司质证意见:对于照片,照片显示的室内装修的状态并非申源公司为豪廷酒店装修的样本,且该组照片未反应拍摄时间是装修之前还是装修之后,法庭对现场可以进行核实。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公证书所证明的是安全消防通道及楼层渗水情况,与本案样板房装修没有关联性,且该公证书并非针对本案进行的公证,而是豪廷酒店与安徽瑞达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所进行的公证。本院认定,豪庭酒店提供的照片及公证书不能显示与本案有何关联,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另,对申源公司一审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即工程完工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份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已完工。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豪廷酒店应否支付申源公司工程款33000元;二、本案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针对争议焦点一,申源公司与豪廷酒店签订的《巴厘岛假日酒店样板房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申源公司已按约如期完成涉案工程,豪廷酒店却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故豪廷酒店应当支付工程款33000元。豪廷酒店诉称申源公司提供的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供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对于豪廷酒店诉称工程未验收问题,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豪廷酒店、监理单位、其他样板房施工方一起组成评审组,对所有样板房进行综合评审,但至今豪廷酒店也未组成评审组进行验收,以此理由长期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针对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表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超期限审理存在程序违法,并不属于上述情形。综上,豪廷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安徽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刘凤玉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泉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