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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63号

刘灿与赵训洪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灿,赵训洪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刘灿,男,200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汴河镇郭曹村1-3号。被执行人赵训洪,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火把村390号。本院在执行(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训洪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刚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

审判员  崔义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绪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