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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20号罪犯林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狱提出,罪犯林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林强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强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现累计表扬5个。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6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牢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