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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德创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中海海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创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海海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195号原告:北京德创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鲜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云,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中海海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萌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号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609379。法定代表人:谭子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思涛,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德创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中海海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德创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创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00元,由原告北京德创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景禹审 判 员  安宝哲人民陪审员  李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