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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节胜、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节胜,金军,方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255号申请人:陈节胜,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金军,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方爱华,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节胜与被申请人金军、方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节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军、方爱华银行存款5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节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军、方爱华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期限一年。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陈节胜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