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芦福女与全善玉、蔡香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941号申请保全人:芦福女,女,1963年9月16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北山街丹林委*组。被申请保全人:全善玉,女,1971年11月5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小营镇。被申请保全人:蔡香淑,女,1967年10月12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新兴街。申请保全人芦福女与被申请保全人全善玉、蔡香淑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全善玉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芦福女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全善玉出境。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866号之二民事裁定,限制全善玉出境。2017年7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7)吉2401执保593号民事裁定,限制全善玉出境。同时,冻结申请保全人的担保人卢福顺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2017年7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吉高法控字[2017]326号关于限制全善玉出境通知函(控制期限至2017年10月26日止)。2017年10月23日申请保全人芦福女提出对被申请保全人全善玉限制出境续控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全善玉出境。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866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芦福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申请保全人全善玉出境。限制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0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