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何星天与刘智建、王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星天,刘智建,王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5547号原告:何星天,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水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智建,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小清,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何星天与被告刘智建、王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星天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2万元)、律师代理费4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星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水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星天、王小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8日,被告刘智建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4万元,归还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归还;2016年6月18日,被告刘智建就上述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续借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止,月息2分,如逾期,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被告曾支付八个月的利息共计32万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未支付利息,本金未归还。原告为本案诉讼花去律师代理费4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智建、王小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星天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20元,由被告刘智建、王小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