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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伟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1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勇(曾用名李亚勇),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以上均为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宜武出庭支持公诉,李伟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伟勇在中山市东区白沙湾村怡邦电子厂,趁被害人雷某打饭之际,盗走雷某放在手袋内的1台OP**牌手机(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同年6月20日,李伟勇因涉嫌吸毒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李伟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伟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伟勇退赔被害人雷小云被盗的OPPO牌手机1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燕云吴曼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