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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亚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唐佳、门樱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亚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佳,门樱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亚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赵秋奇,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佳,女,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门樱楠,女,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亚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佳、门樱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