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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少凰诉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少凰,陈某,许某,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少凰,女,193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200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3380号303室。法定代表人:李从恺,董事长。上诉人朱少凰、陈某、许某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8371号民事���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朱少凰、陈某、许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恢复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错误。(2013)浦民(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2013)沪高民(行)申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仅对赵伟康、赵勇与上海XX公司的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是否包含上诉人户的权益进行审理,最后确认赵伟康、赵勇与上海XX公司的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不包含上诉人户的拆迁安置权益。所以(2013)沪一中民(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对上诉人户的私房的安置进行审理和判决等。朱少凰、陈某、许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51年上海进行土地改革,经人民政府确认朱某(朱少凰父亲)是本市浦东新区XX乡XX街XX号XX房XX户主,1961年7月,朱某去世,朱少凰及其母亲杨某���承朱某4间半遗产房屋中的一间房屋。朱少凰仅育有一女陈某,陈某也仅有一子许某,陈某、许某具有在上述一间房屋中居住的权利,也应得到安置。2005年,朱少凰发现上述一间房屋被被上诉人拆除,经多次诉讼、信访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要求仍不予理睬。近日,上诉人发现能够证明上诉人朱少凰所有的一间房屋客观存在的实物证据(照片),能够证明被上诉人违法拆除上诉人房屋并拒绝予以补偿安置,故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朱少凰所有的XX街XX号XX房按照国有土地的拆迁标准予以安置。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朱少凰曾就涉案的XX街XX号房屋,向法院提起(2013)浦民(行)初字第10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赵伟康、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签订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要求对朱少凰予以安置。2013年3月26日,法院作出(2013)浦民(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朱少凰的诉讼请求。朱少凰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民(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少凰仍不服,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3年9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高民(行)申字第7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朱少凰再审申请。故(2013)浦民(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6月6日生效。一审认为,对于朱少凰主张对其所有���XX街XX号一间房屋予以安置的诉讼请求在(2013)浦民(行)初字第10号案件中已作出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本案中,陈某、许某也自述其作为朱少凰唯一直系血亲,对XX街XX号一间房屋享有居住权而非所有权,现三上诉人共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提起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三上诉人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就涉案纠纷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