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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广荣申请郭治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荣,郭治林,左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荣,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治林,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左霞玲,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广荣与被执行人郭治林、左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刘广荣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