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广荣申请郭治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荣,郭治林,左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荣,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治林,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左霞玲,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广荣与被执行人郭治林、左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刘广荣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