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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曾用名沈妹,经商,户籍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东街140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4月2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身怀有孕,且中度贫血,暂时无法出庭而于2017年8月17日中止审理。2017年10月20日本案恢复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均匀、助理检察员林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在自己入住的平江县荣和大酒店9002房容留吸毒人员朱某、余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社会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验报告书、住宿登记单、尿妊娠试验报告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朱某、余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因在哺乳期间,依法应暂予监外执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对被告人沈某暂予监外执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晚东审 判 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五款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