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无股权投资登记;在房产管理部门无产权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军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