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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初5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解生与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肖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解生,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初53之二号原告:周解生,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环贸中心1-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76519884B。法定代表人:司文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斌,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鄂07民初53之一号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及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现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因此,原告周解生申请对被告湖北三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环贸中心一、二楼的430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审 判 长  齐志刚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