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段小岗与刘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岗,刘万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221民初2963号原告:段小岗,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告:刘万开,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原告段小岗与被告刘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小岗、被告刘万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小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刘万开辩称,借款属实,但暂时无能力偿还。原告段小岗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刘万开向原告借款25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至今未还的事实。被告刘万开对原告段小岗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原告段小岗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对原告段小岗、被告刘万开的陈述以及所采信的证据分析,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2月19日,被告刘万开向原告借款25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未还,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案被告刘万开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有原告段小岗、被告刘万开的陈述以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刘万开无异议,故对原告段小岗要求被告刘万开返还借款25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万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段小岗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刘万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雷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