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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树旺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树旺,1958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男,汉族,大学文化,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本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16日被逮捕。2016年12月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已死亡。辩护人袁先高、施耀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树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甘71刑初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树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树旺于2017年7月5日因病死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天代理审判员 秦 昊代理审判员 田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漆绪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