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施德正与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德正,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296号原告:施德正,男,194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郑燕,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施德正与被告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施德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德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樊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赛赛?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