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岳口镇健康村民委员会,黄中平,刘仙娥,郑朝文,肖环环,洪小波,张彩云,肖永红,胡洪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董事长。被告: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沿河路特*号。法定代表人:黄中平,总经理。被告: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健康村。法定代表人:张业阔,董事长。被告:天门市岳口镇健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健康村。法定代表人:张业阔,主任。被告:黄中平,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系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门市。被告:刘仙娥,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黄中平之妻。被告:郑朝文,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系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门市。被告:肖环环,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郑朝文之妻。被告:洪小波,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系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员工,住天门市。被告:张彩云,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洪小波之妻。被告:肖永红,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系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员工,住天门市。被告:胡洪文,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肖永红之妻。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岳口镇健康村民委员会、黄中平、刘仙娥、郑朝文、肖环环、洪小波、张彩云、肖永红、胡洪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建国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高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