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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夏梦楠、夏淑敏等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6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来启之妻)黄学凤,女,193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胡同**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来启之女)夏书琴,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同黄学凤。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来启之女)夏淑敏,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同黄学凤。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来启之孙)夏梦楠,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诚苑中里**号楼2门***室。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鄂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郦,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新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黄学凤、夏书琴、夏淑敏、夏梦楠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0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夏来启(于终审法院宣判后去世)请求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夏云香签订的《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征收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被诉补偿协议)无效,但夏来启并非该协议的签订方,其作为继承人的相关权益应通过民事继承、析产等相关途径先行予以确认,其本案以夏来启系夏廷玉子女主张与被诉补偿协议具有利害关系尚不具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夏来启提起的本次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夏来启的起诉并无不当。黄学凤、夏书琴、夏淑敏、夏梦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