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华、高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86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高XX,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杨华申请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高XX妻子李春梅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代高XX履行3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申请人杨华自愿自行向被执行人高XX本人追讨。因被执行人高XX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本人也下落不明,申请人杨华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由其自行先查找被执行人高XX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鑫